(2017)津0118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德伟与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伟,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5661号原告林德伟,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郑敏,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伟与被告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德伟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德伟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