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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汪文秀与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恢108号汪文秀、赵文明:申请执行人汪文秀与被执行人赵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文秀依据(2016)川08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明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文明在绵阳务工,具体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文明在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标的款33268.00元扣划至剑阁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