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果琮、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果琮,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同意,苗笑臣。2017-10-2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果琮,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宋秀伟,女,194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开道东侧供销大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3492641Y。法定代理人吕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良,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现住任丘市,系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果琮与被上诉人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一审存在以下问题:被上诉人任丘市万丽祥物业有限公司2011年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在2013年提高物业收费,应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提高物业收费的依据,并查明是否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4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凤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