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月华、程意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华,程意彬,傅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华,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程意彬,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君玉,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月华与被执行人程意彬、傅君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意彬、傅君玉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