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郑合金、陈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郑合金,陈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38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139号。代表人:李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凯,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郑合金,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丽凤,女,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合金、陈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4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8521.49元;自2017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2.5%计算);二、承担诉讼费用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3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