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查仲坤、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仲坤,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查传伟,孙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查仲坤,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查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佛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查仲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查传伟,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仲坤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瑞华纸业有限公司、查传伟、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单位泰安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在维达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处的债权,该债权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31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