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国香与王扬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香,王扬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胡国香,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扬美,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胡国香诉王扬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鄂钟祥胡民一初字第00197号判决书,王扬美赔偿胡国香经济损失1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胡国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向王扬美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王扬美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王扬美未履行,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王扬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王扬美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