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4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武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武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4444-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