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5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焦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焦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2号。负责人:郑卫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毅(特别授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虞兵(一般代理),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建美,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泰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焦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焦建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586530.69元,利息及罚息6925.02元,合计593455.7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23日),并承担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被执行人焦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660元,由被执行人焦建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焦建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3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限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3月25日、2017年5月11日、2017年9月5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焦建美在泰兴市××川街道××小区北××室的房产(所有权号:133420),于2015年10月8日裁定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焦建美名下其他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22日,本院至被××人××居住地泰兴市××宣堡村××组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焦建美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且其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人焦建美在泰兴市××川街道××小区北××室的房产拍卖成交,成交金额5768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分配得款562903.92元。2017年3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建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562903.9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