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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杨证明与高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证明,高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970号原告:杨证明,男,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巩留县。被告:高原,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巩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证明与被告高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证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证明负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