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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金开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开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麦江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894号申请人:金开秀,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吕地永成路10号,注册号:440681600569159。法定代表人:麦江陵。被申请人:麦江陵,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金开秀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麦江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开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麦江陵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讴瑞汽车用品厂、麦江陵在银行的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