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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文飞、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飞,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飞,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创意集团3楼。法定代表人:王红。被执行人:张双兰,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6)闽05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飞与被执行人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张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德化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由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梦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