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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447号之一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王福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邹平县清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永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