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梁孝忠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7刑申8号梁孝忠: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湘07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原判故意隐瞒工资资金权属邦业公司的事实真��,认定工资资金为烟草公司国有资金的事实错误;2、原判故意隐瞒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事实真相,认定申诉人占为已有,个人侵吞的事实错误;3、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申诉人的法定权力;4、原判将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行为,以贪污罪判处确有错误。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申诉提出:“原判故意隐瞒工资资金权属邦业公司的事实真相,认定工资资金为烟草公司国有资金的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工资资金为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国有资金,常德市邦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业公司”)与烟草公司之间实际上履行的是劳务派遣合同而非业务外包合同,邦业公司支付给物流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均是由烟草公司以“业务外包费”的名义支付给邦���公司的。上述事实,有烟草公司、物流食堂和邦业公司的记账凭证、业务外包项目费用结算审批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你提出:“原判故意隐瞒工资资金权属邦业公司的事实真相,认定工资资金为烟草公司国有资金的事实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你申诉提出:“原判故意隐瞒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事实真相,认定申诉人占为已有,个人侵吞的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物流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均由烟草公司承担,你没有权力也没有责任给员工发放工资、福利。你管理物流食堂后,私自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增加了员工额外的工作量,引发员工的不满,你发放了一些加班费。而且你利用物流食堂开展对外经营的米、油、菜、燃气等开支都由烟草公司承担,对外经营的收入却被你据为己有。这些事实,有你的供述,证���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你提出:“原判故意隐瞒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事实真相,认定申诉人占为已有,个人侵吞的事实错误”的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你申诉提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申诉人的法定权力。”的理由,认为出庭的检察人员没有回避,二审调查的新证据没有质证。经查,本案在一审开庭时,你提出了回避申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情形,提出申请回避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其回避申请。二审期间审判人员依职权复核调查了有关证人,并非新证据,在开庭时,你也未提交新证据。因此,你提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申诉人的法定权力。”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你申诉还提出:“原判将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行为,以贪污罪判处确有错误。”的理由,经查,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国有资金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物流食堂员工的工资、福利均由烟草公司承担,你管理物流食堂后,私自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增加了员工额外的工作量,你发放了一些加班费。对外经营的收入却被你据为己有。你贪污所得赃款部分用于食堂开支,原判已酌情从轻处罚。这些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你提出:“原判将涉案资金用于食堂开支的行为,以贪污罪判处确有错误。”的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本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你提出的���诉理由,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