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与姚朋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姚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琢,局长。被执行人:姚朋富,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姚朋富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了(2016)吉028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并已公告拆除非法建筑,生效行政处罚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