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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丽与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552号原告张丽,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马静,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被告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34176096-4。法定代表人孙喜明。委托代理人杨水成,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孟辉,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7023241-0。法定代表人陈秀山。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与被告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郑州嘉宝服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延峰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