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艳平、王玉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平,王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平,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勇,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鹏,汶上刘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艳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7)鲁0830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 东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