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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乐与王远监、王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王远监,王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3590号原告:王乐,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代理人:冯钧,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监,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王德清,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与被告王远监、王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乐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春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