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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生兰、孔少敏等与季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兰,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季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4837号原告:赵生兰,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孔少敏,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孔小宁,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孔三宁,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明,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文学,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赵生兰、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与被告季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少敏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文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生兰、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季文学偿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7日,季文学从孔庆雷处借款3.4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季文学向孔庆雷出具借据一张。孔庆雷于2017年2月18日病逝,赵生兰系其配偶,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系其女儿。经多次催要,季文学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季文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季文学向孔庆雷出具3.4万元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孔庆雷现金叁万肆仟元¥34000元,2009.4.7,季文学”。孔庆雷于2017年2月18日去世,赵生兰系其配偶,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系其三个女儿。借款后,经孔庆雷及四原告多次催要,季文学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四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季文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据四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其陈述,可以确认季文学欠付孔庆雷借款3.4万元,因孔庆雷已去世,四原告作为其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该债权,故对四原告要求季文学偿还借款3.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四原告要求季文学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季文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生兰、孔少敏、孔小宁、孔三宁借款3.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季文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骞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冷方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