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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燕芳与谢泳珊、欧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芳,谢泳珊,欧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97号原告:林燕芳,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谢泳珊,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欧柏林,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燕芳与被告谢泳珊、欧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燕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向原告偿还本金。两被告没有出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与被告欧柏林是朋友关系,经被告欧柏林介绍认识被告谢泳珊,被告谢泳珊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8月20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人)与被告谢泳珊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欧柏林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丙方对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直到清偿之日止,并载明“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3‰)计算,即借款2万元每月利息为600元”。协议书甲方处有原告的签名捺印,乙方处有被告谢泳珊的签名捺印,丙方处有被告欧柏林的签名捺印。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一份银行电子回单,该电子回单显示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告谢泳珊转账2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借款协议书中存在笔误,实际月利率约定为3%,借款当天被告谢泳珊支付了600元的现金作为利息,并称其是个体工商户,在中山市东凤镇开办了芬芳米店,年收入120000元左右。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银行电子回单均显示原告已向被告谢泳珊出借款项20000元,且上述借款协议书有被告谢泳珊的签名捺印,现被告谢泳珊未提供证据推翻或反驳上述借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谢泳珊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谢泳珊应足额偿还借款。原告在出借款项当天就实际收取了被告谢泳珊600元,即被告谢泳珊实际能够支配使用的借款是19400元,故借款本金应按19400元计算并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0日计算利息至被告谢泳珊清偿之日止为宜。至于被告欧柏林的责任问题。因被告欧柏林在借款协议书中已签名确认对被告谢泳珊的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限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本案的担保期限应至2018年9月20日止,现原告于2017年1月6日起诉要求被告欧柏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限,故被告欧柏林对被告谢泳珊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泳珊、欧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泳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林燕芳借款194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起以194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谢泳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欧柏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伍执娟审判员  林钰琼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嘉欣侯艺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