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与陈光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财保45号申请人: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温岭市泽国镇牧西村欧风璐南侧二环路西侧(南方鞋帽有限公司1号大楼三层东面)。法定代表人:李雁,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光辉,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人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小型汽车,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台州炳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