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5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喻与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喻,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972号原告:程喻,女,1977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京,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德源镇胜利南街22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喻与被告成都郫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喻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原告程喻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