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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磊与谈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谈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383号原告:王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被告:谈启锋,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磊与被告谈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自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