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场与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场,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高泉镇124团。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团团长。被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高泉镇(绿源酱厂旁)。法定代表人:苏清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场与被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第七师一二四团新垦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以(2017)兵07破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7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李碧成代理审判员 毕玉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