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声燕、莫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声燕,莫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声燕,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莫清华,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声燕与被执行人莫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11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莫清华未自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声燕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莫清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声燕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清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亦未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捷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真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