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建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22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罗建雄,男,曾用名罗金梅1995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区南涧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罗建雄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罗建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