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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武新合同诈骗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刑申99号刘武新:你为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07刑事判决,(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是:1、神木紧急救援机场项目属于真实项目,该项目和民政部救援中心与榆林市政府合作的能源化工示范基地项目无关,陕西救援中心独立申报机场项目,无需民政部救援中心授权;2、你收取XX300万元合同保证金属于合同纠纷;3、你用自己的钱购置房产用于公司办公,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4、《土地租赁协议》系王某某伪造的,王某某对合作救援机场建设项目不能获批的风险是明知的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并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你以榆林市政府和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签订的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的名义骗取他的信任,证人秦鹏作为陕西省紧急救援中心产业处处长也能够证明陕西省紧急救援中心的救援机场项目就是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和榆林市政府合作的化工基地项目,也是和王某某的聚财源公司合作的项目。证人王沛作为陕西救援中心财务总监也能够证明你在陕北用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下辖的中援公司的项目和别人签约,并收取对方1700万元资金,而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与榆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建立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明确规定该项目由中援应急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承办,从未授权陕西救援中心及其国援公司参与榆林市的项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你虚构神木紧急救援机场项目与民政部与榆林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建立榆林能源化工紧急救援示范基地协议书》关联性的事实是清楚的;你供述土地租赁协议是给省发改委报机场批文的材料,证人王某某、呼建、呼爱堂证明土地租赁协议系你提供,王某某对项目获批风险是否明知,并不影响你虚构项目、骗人钱财事实的认定;在你所称的神木紧急救援机场项目并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机场建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你虚构项目选址,土石方量,收取XX30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明显具有诈骗性质;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刘武新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并未用于神木紧急救援机场建设,而是将部分钱财以你儿子的名义购置房产,其辩称的将所购置房产用于办公,不影响对其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