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丕涛与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丕涛,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进泰隆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2行初216号原告于丕涛,男,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峰业、王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元,局长。第三人青岛进泰隆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肥城路26号戊251室。法定代表人于丕涛。原告于丕涛诉被告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佩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