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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涂林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林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6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林忠,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永修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5日被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林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7日、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德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林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涂林忠作为检票人员在瑞安市芳庄乡直坑村双溪寨漂流水上乐园工作时,阻拦未购门票的陶某1、陶某2、赵某1等人进入景区,双方发生口角后使用扫帚、平底锅等物互殴。随后,被告人涂林忠从附近的小卖部里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检票处持刀将赵某1、陶某1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1主要损伤为左前臂、右上臂共计二处创,累计长25.0cm,体表多处软组织擦伤,左尺神经断裂,左尺动脉断裂,左前臂多处肌腱断裂、右三角肌断裂,右肱骨皮质不全骨折(未达髓腔),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1主要损伤为右颞部、右颈部、右下颌、右肩部、右胸背部、右腰背部共计8处创口,创口累计长度53.7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涂林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涂林忠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赵某1、陶某1的医疗费分别计人民币25000元、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林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1、陶某1的陈述,证人赖某、陶某2、阮某、王某1、赵某2、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受案登记表,伤势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林忠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林忠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林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利星-?PAGE?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