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钧、赵利珍、XX飞、康文化、白雪莲、崔银栋、马志亮、刘来柱、孟海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钧,赵利珍,XX飞,康文华,白雪莲,崔银栋,马志亮,刘来柱,孟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14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钧,男,汉族,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执行人:赵利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康文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雪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崔银栋,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马志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来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孟海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钧、赵利珍、XX飞、康文华、白雪莲、崔银栋、马志亮、刘来柱、孟海平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