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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化宾与张桂荣、姬树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宾,张桂荣,姬树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2022号原告:李化宾,男,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荣,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昕,黑河市爱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树友,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化宾与被告张桂荣、姬树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化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化宾负担。审判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