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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申书强、赵鹏、李超鑫刑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002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申书强、赵鹏、李超鑫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涉案罚金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书强、赵鹏、李超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