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6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仕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仕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671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26号(恒安世纪花城)11幢1-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7TW20N。法定代表人:韦纯静,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华,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戴仕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仕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博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昱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