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王焕钦与鲍梦华、伊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钦,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1759号原告:王焕钦,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梦华,女,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伊祥武,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黄良琦,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王焕钦与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行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焕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冰到庭参加诉讼,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焕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鲍梦华、伊祥武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70000元,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80000元,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黄良琦对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9日,鲍梦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焕钦借款170000元,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从2014年6月29日到2015年9月29日止。2014年7月30日,鲍梦华、伊祥武又以同样理由向王焕钦借款80000元,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黄良琦作为连带担保人为本次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限。之后,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未还本付息。鲍梦华、伊祥武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伊祥武、黄良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伊祥武应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未作答辩。王焕钦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借条两份,证明2014年6月29日,鲍梦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焕钦借款170000元,利息按月2%计算,借款期限为从2014年6月29日到2015年9月29日止。2014年7月30日,鲍梦华、伊祥武又以同样理由向王焕钦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由黄良琦作连带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鲍梦华、伊祥武于2010年11月10登记结婚。因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王焕钦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主要事实如王焕钦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鲍梦华向王焕钦借款170000元,鲍梦华、伊祥武向王焕钦借款80000元,均有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鲍梦华、伊祥武是夫妻关系,伊祥武依法应对鲍梦华的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次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鲍梦华向王焕钦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2%,由黄良琦作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故黄良琦应法应承担连带责任。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百零七条(?javascript:SLC(21651,196)?)、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19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鲍梦华、伊祥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焕钦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70000元,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80000元,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黄良琦对上述借款80000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1元,减半收取3900.5元,由鲍梦华、伊祥武2400.5负担,鲍梦华、伊祥武、黄良琦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行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莉莉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方式有:(二)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