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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李小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75446C。负责人:郑旭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强,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小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21民特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