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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4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云芳、周树凯等与李俊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芳,周树凯,周珊珊,李俊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芳,女,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周树凯,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周珊珊,女,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李俊侠,女,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俊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云芳、周树凯、周珊珊偿还借款720053.6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238号民事判决及(2016)粤03民终16797号民事判决,确定登记在张祖连(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荣超花园2栋506号房产,实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云芳占33.33%、周树凯占25%、案外人张祖茂占20.84%、张小惠占12.5%、张尧占4.165%、被执行人李俊侠占4.165%的产权份额。根据申请执行人张云芳、周树凯及案外人张祖茂、张小惠、张尧的请求,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张祖连(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荣超花园2栋506号房产,并在淘宝网进行拍卖。2017年6月23日,上述房产由张思佳(身份号码)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766667元,买受人张思佳已付清拍卖款。由于本案被执行人李俊侠占4.165%,扣收执行费后,余款113545.66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同时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房产、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善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