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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唐山华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69号罪犯唐山华,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5)亭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山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4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山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小组讨论时,主动发言,在组内卫生评比活动中,多次获得分管民警的表扬,劳动改造中,认真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现实改造变现较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两个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唐山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山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山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山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