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风国与邢金录、刘向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风国,邢金录,刘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2587号原告:苏风国,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邢金录,男,汉族,1967年8月3日生,住青县。被告:刘向军,女,汉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作出(2017)冀0903财保130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原、被告均同意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苏风国诉讼担保人石红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天成郡府小区11-2-1302室(房权证沧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刘向军名下中国银行沧州市开发区支行(账号:10×××20)银行存款22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国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