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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寻衅滋事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集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7月4日出生于双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14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集贤县看守所。辩护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郝某甲,男,194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双鸭山市尖山区。系上诉人郝某某的父亲。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集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黑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秦红光、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郝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某甲汽车修理厂修车,在修理厂门前与路某某驾驶的汉兰达越野车相遇,因互相对视,路某某问郝某某“你瞅啥”郝某某说“没瞅啥”,后路某某驾车离开。当日16时40分许,路某某驾驶汉兰达越野车去接朋友,车由西向东行至福利镇七星街某乙家园时,郝某某驾驶大众迈腾轿车从对向过来拦截在路某某车前,郝某某等三人下车,郝某某持刀砍路某某驾驶车辆风挡玻璃,路某某驾车绕过拦截车辆逃离,郝某某驾车调头向东行驶。后郝某某伙同多人来到孙某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找路某某,并说找到没他好。路某某听说郝某某要报复自己,便纠集王某、张某某、邹某某、陈某、姜某某、任某某准备斗殴,并打电话找到郝某某,在集贤县福利镇花园高层附近持刀追砍郝某某,郝某某逃离。事后路某某听说郝某某欲找姜某甲等人报复自己,便给林某打电话要求其出面解决此事。双方约定在集贤县福利镇花园高层见面。路某某等多人准备砍刀,驾车来到花园高层东大门附近,遇见郝某某、姜某甲等人。林某与姜某甲对话时,王某看郝某某一眼,郝某某说你看啥,王某说看你咋的。郝某某拿刀追刺王某。随后路某某、王某、张某某、邹某某、任某某、陈某、姜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郝某某至其受伤,郝某某一方多人远距离向路某某等人投掷啤酒瓶子。2014年10月28日,郝某某被集贤县公安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集贤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孙某某、许某、姜某甲等人证言;监控视频及监控录像截图指认录像;罪犯路某某、张某某、王某、邹某某等人供述;户籍证明;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集贤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郝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拦截路某某车辆,并召集多人到福利镇某某修理部寻找路某某斗殴,后双方电话约定在花园高层见面,郝某某主动持刀挑衅对方,积极实施了斗殴行为,在其被追砍受伤倒地后,郝某某同伙仍有多人向对方投掷酒瓶的斗殴行为,且有证人证言和罪犯的供述及监控录像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郝某某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之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某某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为由,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郝某某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证据不足,认定其犯聚众斗殴罪定性错误,应对其以寻衅滋事罪定罪;2.原审判决量刑偏重,建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郝某某当庭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下午,路某某(已判刑)驾车到朋友孙某某经营的福利镇某某修理厂接人,途经某甲修理厂门前道口时,被停在此处的郝某某灰色迈腾车挡住去路,路某某鸣笛让郝某某挪车后离开。郝某某因路某某让其挪车一事心生不满,在此滞留。待路某某再次进出该道口时,郝某某一直盯着路某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路某某驾车离开。当日16时40分许,在福利镇某乙家园附近,郝某某驾车追撵、拦截路某某车辆并用刀砍击路某某车风挡玻璃,路某某驾车逃离。十分钟后,郝某某带领多人到孙某某修理厂欲寻路某某未果,扬言报复路某某。路某某听闻此事后,纠集王某、张某某、邹某某、陈某、姜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在集贤县福利镇花园高层附近持刀追砍郝某某,郝某某逃离。后路某某与郝某某约定在花园高层见面,因郝某某先持刀追刺王某,引发殴斗,致郝某某重伤。2014年10月28日,郝某某经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集贤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郝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集贤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6月30日16时许,路某某开一辆黑色汉兰达车载我去接朋友,在福利镇某乙小区被一灰色大众轿车截住,车上下来二三人,其中有一人手持长刀砍风挡玻璃,路某某倒车逃离。3.证人孙某某证言。我在福利镇经营某某汽车修理厂,2014年6月30日15时许,路某某到我修车厂借我的黑色本田车,后来路某某又开一辆黑色汉兰达车来接王某。后郝某某和七八人开一台灰色迈腾、一台黑色长城哈佛H6,来我修理厂找路某某,说找到没他好。4.证人许某证言。我是孙某某妻子。2014年6月30日15时许,有七八名年龄较小的男子骂骂咧咧来修理厂找路某某,说找到没他好。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6月30日16时许,郝某某先后给我弟弟(李某甲)打两次电话,第一次让我弟弟跟我说“路某某在福利要成精啊”,第二次让我弟弟问我路某某家住哪,我没告诉郝某某,我打电话告诉路某某郝某某在找他。6.证人姜某甲证言。2014年6月30日晚,郝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去花园高层楼下吃饭,他说和别人发生争执。后林某和七八名男子开两台车过来,我和林某说话时,郝某某和林某旁边的男子骂起来,后林某一伙人持刀追砍郝某某,郝某某被砍倒。7.某甲修理厂、福利镇某乙小区附近道路监控视频。2014年6月30日15时57分,一辆黑色本田驶入某甲修理厂路口;16时8分郝某某指挥挪开其停在某甲修理厂路口的灰色迈腾;13分路某某驾驶黑色汉兰达车进出路口,郝某某一直注视,双方对话后路某某驾车离开;16分郝某某进入灰色迈腾驾驶座,搭载二人驾车离开;40分郝某某驾驶灰色迈腾在某乙一期对面逆行将路某某驾驶的黑色汉兰达截停,从车上下来三名男子,一名男子持刀砍击路某某车辆挡风玻璃,路某某驾车逃离;47分在某甲修理厂路口驶入一灰色迈腾及一黑色长城哈弗,郝某某领八名男子下车走入某甲修理厂侧边道路。8.集贤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录像。2015年5月20日,路某某对某乙家园路口视频监控录像中郝某某及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指认。9.罪犯路某某供述。2014年6月30日15时许,我开孙某某的黑色本田车到其修配厂接“某丙”,在修配厂门口郝某某的灰色迈腾轿车堵住去路,我按五六分钟喇叭车才挪开。后我开一黑色汉兰达返回修理厂接王某,在修配厂门口又看到郝某某,他一直看我,我接王某出来时问他你瞅啥,郝说没瞅啥,我驾车离开。16时40分许,我开汉兰达拉“某丙”去某乙小区,行至小区附近被郝某某驾驶灰色迈腾轿车拦截,车上下来三四人,郝某某拿军刺砍我车风挡一刀,我开车和“某丙”逃跑。我叫王某、张某某上黑色本田轿车,去接邹某某准备斗殴,途中我听孙某某说郝某某带七八人到修理厂找我,说找到我没好。我们开车到福利镇花园高层找到郝某某,我、王某、张某某、邹某某持刀追砍郝某某未果后开车离开。听说郝某某找姜某甲出头,我就找林某出面。我和郝某某约在花园高层见面,姜某甲和林某商谈期间,郝某某问王某你瞅啥,王某说瞅你咋的,郝某某拿军刺捅王某,我们拿刀追砍郝。10.罪犯王某供述。2014年6月30日15时许,路某某到孙某某的修理厂接我,我们在修理厂出来时郝某某一直看我们,路某某问郝某某你瞅啥,郝某某说没瞅啥,我们离开。后路某某和“某丙”去接人,二十分钟后路某某回来说郝某某把他车截住并砍他车风挡玻璃,还带人到修理厂找他,让我们上车去找郝某某。我们路上接邹某某,到花园高层啤酒广场拿砍刀撵郝某某,没追上,我们就走了。后听说郝某某找人,路某某让林某出面平事。我们约在花园高层见面,林某和路某某跟“老某某”还有郝某某说话时,我看了郝一眼,郝骂我,并拿出一把尖刀捅我,随后我们一伙人追砍郝,将其砍倒。11.罪犯张某某供述。2014年6月30日17时许,我、“某丙”、路某某去福利镇某甲修理厂附近接王某遇到郝某某,我们进出修理厂他都在看我们,路某某打开车窗问郝某某你瞅啥,郝某某说没瞅啥。后“某丙”和路某某开车去福利接人,不一会路某某回来说郝某某拿刀截他车还砍风挡玻璃,他让我和王某上车去找郝,我准备两把砍刀放在车里,途中接邹某某上车,期间还听说郝带两车人到修理厂要打路某某。我们在花园高层拿刀追砍郝某某,没追上,路某某听说郝在福利找他,问他家在哪。郝某某给路某某打电话说还在花园高层让我们去。听说郝找姜某甲,路找林某出面。在花园高层,林某和姜某甲说话时,郝拿刀捅王某,郝那伙人奔我们来,我们一伙持刀追砍郝。12.罪犯邹某某证言。2014年6月30日18时许,我在福利镇御府宴门前遇见路某某,路某某和我说与郝某某发生矛盾让我上车,车上有王某、张博明、陈某、小飞、姜文胜。我们到花园高层拿刀追砍郝某某,郝逃跑。后路某某找林某出头,并约郝在花园高层见面,在林某和姜某甲说话时,郝拿刀捅王某,我们一伙人砍郝。13.罪犯任某某证言。2014年6月30日下午,王某找我帮路某某打郝某某,我们坐路某某的车到花园高层楼下追砍郝,郝逃跑。路某某听人说郝找他,就给林某打电话让其帮忙。在花园高层,林某和姜某甲唠嗑时,郝拿刀奔王某去,我们一伙人砍郝。14.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15.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郝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及辩解。2014年6月30日下午,我在集贤县福利镇某甲修理厂路口与路某某相遇,他问我“你瞅啥”,我说“没瞅啥”,然后他开车离开。我开车拉陈明、阿彬在某乙一期正门又碰到路某某的车,我让路某某停车,路没停车还用车撞我,我开车离开。后路给我打电话,知道我在花园高层后,开车带几个人持刀追撵我,没砍着我。我给姜某甲打电话让他过来帮我说和。路约我在花园高层见面,他带八九人用刀把我砍成重伤。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某某追逐、拦截他人车辆,多次挑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员出庭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郝某某所提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正确,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当庭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郝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孙某某、许某、姜某甲等人证言及监控录像证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犯之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吉臣审 判 员 冯敬坤审 判 员 王桂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雨晴书 记 员 王嘉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