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夏立达与胡发常、蔡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达,胡发常,蔡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67号原告:夏立达,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胡发常,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告:蔡增峰,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夏立达与被告胡发常、蔡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夏立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被告胡发常以急需购买电料为名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胡发常给原告写借据一张,并由蔡增峰签字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被告拖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立达不能提供胡发常、蔡增峰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夏立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臧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