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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05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与顾永兵、王达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顾永兵,王达平,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05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戴焕林。被执行人:顾永兵,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王达平,男,194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景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关于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与顾永兵、王达平、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顾永兵、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7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达平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顾永兵、王达平、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永兵、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至被执行人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从未在该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12日至被执行人顾永兵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顾永兵相关情况。本院通过银行、房地产、车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达平名下财产状况如下:其名下有位于新建路新村6幢401室内房产一套、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一辆、中信银行无锡五爱支行银行存款180201.41元、交通银行城北支行银行存款300000元、苏州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对于上述财产均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南通市职工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于2017年9月27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王达平的执行同时亦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达平名下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遂本院对王达平名下房产、车辆以及银行存款均予以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永兵、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王达平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顾永兵、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顾永兵、南通大小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条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陈 冲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