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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雪芬与马雪霞、朱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芬,马雪霞,朱宗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927号原告:王雪芬,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雪霞,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朱宗进,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王雪芬与被告马雪霞、朱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50元,由王雪芬负担。审 判 长  余小卫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