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贤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6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贤良,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贤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贤良、证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张贤良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重庆儿童医院礼嘉分院沿省道110线,由合川区清平镇往三汇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省道110线32KM+570m富丰水泥厂路段时,因疲劳驾驶,未发现路边行人,导致车辆将行人李某撞到后撞坏路边护栏,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张贤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贤良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张贤良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贤良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2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贤良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贤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邓某、谢某、徐某、安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保险单,被告人张贤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贤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贤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贤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贤良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依法对被告人张贤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贤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贤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文超人民陪审员 侯春香人民陪审员 吴岭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