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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415范洪洲与邓兴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洲,邓兴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洪洲,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电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邓兴勤,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范洪洲与邓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由于冻结期限较长,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陈伟伟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