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415范洪洲与邓兴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洲,邓兴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洪洲,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电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邓兴勤,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范洪洲与邓兴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由于冻结期限较长,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陈伟伟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