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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厚军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军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厚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7,执业证号:14211201410628830。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厚军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简易庭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5月12日决定转为普通审判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1日、9月14日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厚军及其辩护人谢中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经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晚,按照上级部署,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泉中队副队长闫望明带万某升朱某先张某兵程某雄等协警在丽文大道中百仓储门前路段着装执勤,开展平安保畅和查处酒驾专项行动。当晚8时30分许,浠水县副县长、公安局田某勇同志乘车到该执勤点检查工作并慰问一线执勤民警、协警。被告人吴厚军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奥迪Q7轿车,余某盘黄某1标严某萧等人从新大桥方向行驶至中百仓储门前路段时田某勇同志和执勤交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吴厚军将车停在路中间,不熄火、不开门也不开窗,不予理会。僵持过程中,奥迪车向前移动了约一米远,车右前角田某勇同志腰部位置顶了一下,被告人吴厚军担心自己喝酒开车被查,遂从驾驶位中间空隙处向右后座位移动,坐在副驾驶位置余某盘坐到了正驾驶位置黄某1标从后排换到副驾驶位置,被告人坐到后排后黄某1标互换衣服,被告人声称要小便打开车门,被民警制止。后公安特警、南城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吴厚军等四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吴厚军在交通要道酒后驾驶无号牌车辆,在公安交警执行查处酒驾专项行动中,极端不予配合,与同车人员换座位、换衣服,意欲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吴厚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量刑上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悔罪等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吴厚军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奥迪Q7轿车,余某盘黄某1标严某萧等人从浠水县清泉镇新大桥方向行驶至丽文大道中百仓储门前路段时,遇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泉中队设卡,被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吴厚军担心自己喝酒开车被查在路中间停车后,不熄火、不开门也不开窗,拒不配合,相持几分钟后,该车又突然继续前行,执勤人员避让不及,被该车顶着向前推进一米多才停下了。之后,被告人吴厚军车内人员余某盘黄某1标互换位置、衣服,至增援民警赶到后被带离现场调查,被告人如实供认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附近视频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及查处情况等;2、证人证言:(1)证严某萧证实,平安夜8点多,其与吴厚军一行四人乘车到一山庄休息,在南城转盘红绿灯处车子被交警拦停示意下车接受检查,吴厚军将车停下,但关了车门、车窗,车上人都坐着没动。过了一两分钟,车子突然加大油门向前冲出几米,碰到前方交警身体才停下,之后,吴厚军同副驾位男子换了位子,我们同交警僵持着,约半个小时后才下车接受检查。(2)证黄某1标余某盘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证严某萧所述。(3)证阎某明证实,24日晚上8点多,其朱某先张某兵程某雄等协警在中百仓储门口执勤田某勇局长到执勤点检查指导工作,发现一辆无牌黑色奥迪轿车从城北方向驶来,遂边手势便喊话要求靠边检查,结果奥迪车停在路中间,我们示意出示证件时,驾驶员半天不动,反而将车发动冲撞我们,当时,田局长、我万某升正站在车前,被奥迪推着后退几步田某勇局长拍打车盖,车才停下来,这时发现车内人在换动座位,我们多次要求开门他们没理会,前后僵持约半个小时才打开门,被通知警力到场后,他们才将车钥匙交出。(4)证万某升朱某先张某兵程某雄韩某波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同证阎某明所述。(5)证田某勇自述材料,证实黑色奥迪停在中百仓储门前路中间,锁门、琐窗,既不熄火也不下车接受检查。相持几分钟后,该车又突然继续前行,因当天下小雨,路面湿滑,其避让不及,该车顶着其身体和其他执勤人员向前推进一米多,情急之下,其左手保持停车姿势,右手猛拍其引擎盖,并大声亮明身份,该车见走投无路,这才停下了。之后,车内人员互换位置、衣服,增援民警赶到后将驾驶员等四人依程处理;3、被告人吴厚军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4、人民警察证及身份证明,证实田勇系浠水县公安局一级警督阎某明系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级警员,警号077036万某升朱某先张某兵程某雄系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韩某波系浠水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二级警员;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以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吴厚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厚军为了逃避酒驾处罚,开车冲撞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厚军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厚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小益审 判 员 :刘旺喜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