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梅傲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傲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437号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8号。法定代表人:顾光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傲寒。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傲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