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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王秀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477号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连路中海川物流园。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秀,城镇居民。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秀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文登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