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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9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平,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91财保20号申请人:王丽平,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申请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陈红文,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彭良坤,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申请人王丽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的螃蟹、鱼类产品。担保人彭良坤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益渔国用(2000)字第06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益房权证大通湖渔字第0003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34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螃蟹、鱼类产品。二、查封担保人彭良坤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益渔国用(2000)字第06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益房权证大通湖渔字第0003XX**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