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吴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2556号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祥,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小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靖县福海运输有限公司接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剑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