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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杨焕春、秦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杨焕春,秦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853号原告:王新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焕春,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秦广成,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王新建与被告杨焕春、秦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新建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致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